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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相关法律事实涉嫌犯罪,但不属于审理本案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诉讼

————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等与杨某某、陆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合同一方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万州公司申请再审称,1.粤西勘察院的代理人陆某某持加盖了难以分辨真伪的公章的《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请求我司将工程款支付至陆某某账户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2.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涉嫌犯罪,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法院违反了法律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万州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粤西勘察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改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明显错误;2.我院诉请支付违约金约10万元是按方法计算,而非按数额计算;3.万州公司以勘察费已支付给陆某某为由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粤西勘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改判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万州公司、粤西勘察院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陆某某请求万州公司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程序;3.二审改判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错误。

  经一、二审查明,万州公司与粤西勘察院于2011年9月8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将位于徐闻至海岸路段207国道西侧徐闻万洲皇府花园地质勘察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给粤西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施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合同发包人处盖万州公司印章,代表人余军签字;合同勘察人处盖粤西勘察院印章,代表人杨某某、陆某某签字,粤西勘察院印章上有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7日施工完毕,粤西勘察院于同月23日向万州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的编录、审核及领导等人员中均无陆某某。2011年10月,陆某某向万州公司提交《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要求结算工程款141624元,并附其个人银行账号。万州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分两次向陆某某付清工程款,陆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审法院根据粤西勘察院的申请,委托广东申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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