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公司申请再审称,1.粤西勘察院的代理人陆某某持加盖了难以分辨真伪的公章的《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请求我司将工程款支付至陆某某账户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2.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涉嫌犯罪,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法院违反了法律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万州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粤西勘察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改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明显错误;2.我院诉请支付违约金约10万元是按方法计算,而非按数额计算;3.万州公司以勘察费已支付给陆某某为由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粤西勘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改判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万州公司、粤西勘察院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陆某某请求万州公司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程序;3.二审改判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错误。
经一、二审查明,万州公司与粤西勘察院于2011年9月8日签订一份《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将位于徐闻至海岸路段207国道西侧徐闻万洲皇府花园地质勘察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给粤西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施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合同发包人处盖万州公司印章,代表人余军签字;合同勘察人处盖粤西勘察院印章,代表人杨某某、陆某某签字,粤西勘察院印章上有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7日施工完毕,粤西勘察院于同月23日向万州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的编录、审核及领导等人员中均无陆某某。2011年10月,陆某某向万州公司提交《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要求结算工程款141624元,并附其个人银行账号。万州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分两次向陆某某付清工程款,陆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审法院根据粤西勘察院的申请,委托广东申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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