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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规则

  违反招投标法签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玲,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灏,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泰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玲、刘明珠,被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继、梁鸿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泰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2,072,668.17元(不服金额15,716,105.0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君泰房产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不服金额6,702,951.86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三建公司向君泰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3,213,137.3元、延误工期损失30,723,809.13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建公司承担。事实与事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欠付工程款金额计算错误、利息认定违反公平原则。(一)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认定有误。1.一审法院对于已付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除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已付工程款外,君泰房产公司对已付工程款4,206,660.75元存在异议,一审法院仅认定了1,064,669.39元,其余争议已付款未予认定,存在不当。2.君泰房产公司对外分包或自行施工的部分工程造价5,879,685.18元,应当从工程总决算中扣除。君泰房产公司提交的2016年11月16日的《补充协议(业主指定分包项目)》,说明存在君泰房产公司对外分包项目;三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宋保钢承诺将君泰房产公司分包项目从双方确定的决算书中析出;君泰房产公司自行分包的项目,理应直接向施工单位付款,一审法院仅以君泰房产公司直接向施工单位付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未将分包工程款项扣除存在不当,亦会导致君泰房产公司重复支付,显失公平。3.依据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宋保钢的承诺,君泰房产公司分包项目产生的6,694,428.53元配合费应当从工程总决算中扣除。承诺书上“宋保钢”的签名是否由其本人书写,法院可以通过询问宋保钢或进行文字鉴定确认,一审法院直接以无法确认是否为宋保钢书写为由对承诺内容不予认定,存在不当。宋保钢系总承包单位派驻工地的代表,是项目经理,其签字代表三建公司。根据承诺内容,君泰房产公司分包的项目,三建公司在造价中只计取税金,不应计取配合费。(二)一审法院判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违反公平原则。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而本案中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至今未确认,君泰房产公司无法付款。三建公司延误工期,双方就赔偿额一直进行协商,索赔数额远超欠付工程款。案涉人防工程至今未交付亦未达到付款结算条件。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错误驳回君泰房产公司索赔延误工期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5月8日、2013年7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水墨·龙城项目1-8#楼高层及多层住宅建设工程(含地下室)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补充协议》),并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了各自义务,应属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认定案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2.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君泰水墨龙城工程复工补充协议书》,明确三建公司劳动力不足、施工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更换等原因造成施工延误,协议中确定了每栋楼的交工日期,并确认延误工期依然按2013年7月9日《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处罚。3.三建公司延误工期给君泰房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三建公司对该事实认可且与君泰房产公司多次协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未证实因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存在不当。
  三建公司辩称,一、关于欠付工程价款。案涉工程系君泰房产公司单方委托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公司)作出的中磊咨询字【2021】第0692号《关于乌市水墨龙城商住小区3#、5#、6-9#、地下车库、人防车库及变更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三建公司出于诉讼成本考量,接受了该意见,未再要求鉴定。如果审核报告中存在君泰房产公司对外分包或自行施工的5,879,685.18元工程量,且分包项目配合费6,694,428.53元应从总结算中扣除,那么中磊公司就不应将其列入工程总造价,君泰房产公司亦可不予盖章,不向法院提交,君泰房产公司要求扣减上述费用的行为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关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一审法院分析正确。二、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案涉工程最后两栋楼在2016年11月经五方竣工验收,因君泰房产公司自认于2017年4月至5月交付使用,一审法院遂从交付之日即2017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损失。2013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项目在2013年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应属无效。2014年5月10日,君泰房产公司对案涉工程邀请招标。2014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合同备案,因三建公司已经提前介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已经进行过谈判,故该份合同也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无需分析实际履行了哪份合同,亦无需分析是否违约。(一)君泰房产公司在2015年未能按进度付款,且因君泰房产公司原因造成人损事故,造成了人员窝工。2015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君泰房产公司承诺承担窝工损失的35%,并及时拨付900万元进度款,方才达到复工目的。复工后,君泰房产公司存在图纸错误、随意设计变更、甲指分包的飘窗尺寸不对、连接件不牢固、对经济签证不及时确认等问题,影响了三建公司的施工进度。最终验收时间也仅有3#楼、5#楼晚于备案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个月。君泰房产公司多次设计变更,从最初的1.68亿元工程量到备案的2.2亿元工程量,到最终的2.48亿元实际工程量,影响了施工进度。(二)君泰房产公司主张的10%违约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存在违约责任。且合同约定10%违约金适用条件是解除合同情况下,本案不适用。(三)君泰房产公司主张的银行利息。君泰房产公司全额贷款建设案涉项目,与其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无因果关系。君泰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三建公司未多占用君泰房产公司资金,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四)君泰房产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君泰房产公司私自向购房者承诺交房时间,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给付工程款39,059,544.32元;2.判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7,875,313.73元(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5日,分段计息);3.判令君泰房产公司以39,059,544.32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标准,向三建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6日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判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窝工损失2,000,000元;5.判令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0元;6.判令三建公司对君泰房产公司开发的水墨·龙城项目可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君泰房产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三建公司支付违约金23,213,137.3元(已完工程量的10%);2.判令三建公司支付因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30,723,809.13元(包括贷款利息损失30,096,399.79元、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627,409.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8日,君泰房产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建公司承建君泰房产公司水墨·龙城项目,承包范围即本工程全套施工图及补疑包含的全部内容(不含电梯、消防)。合同工期:计划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168,000,000元。
  2014年5月10日君泰房产公司出具《邀请招标文件》,该文件载明:工程名称为水墨·龙城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资金到位情况为已到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建公司从建设主管部门调取了备案的君泰房产公司与三建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三建公司承建君泰房产公司水墨·龙城商住小区第一至六标段工程,合同工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为228,002,504元。
  2014年6月30日,君泰房产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水墨·龙城商住小区1#、2#楼因备案手续等因素,列入了施工合同,但实际并非你单位施工,因此1#、2#楼所有施工工作内容、工程预结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竣工、资料、维修和质保、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合同备案以及1#、2#楼一切有关的经济、法律事宜,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均与三建公司无关。
  君泰房产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批准的建设工期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本批准书有效期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2014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014年8月13日取得案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
  2014年8月7日,君泰房产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缴纳使用袋装水泥费用153,804元。
  2014年8月20日,三建公司出具《关于“乌鲁木齐君泰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水墨·龙城商住小区”工程具备施工要求的证明》,载明:我公司承接的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水墨·龙城商住第三标段(5#楼及相邻地下车库)工程,经我公司与业主方共同努力,目前该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施工现场已按照场地规划安排设置完毕,临设(办公楼、宿舍等)已搭建完毕,项目管理班子已备齐全并到位。目前该工程已具备了开始施工建设的条件。该证明中加盖了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档案证明专用章。
  2015年6月25日,君泰房产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君泰水墨龙城工程复工补充协议书》,载明:甲方为乌鲁木齐君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乙方提出的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复工前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劳务班组误工费等停工损失,但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乙方复工后30天内核实确认的总额,甲方按总额的35%承担并于确认后3日内支付乙方。
  2016年11月16日,君泰房产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业主指定分包项目)》。该补充协议内容约定: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君泰水墨·龙城住宅小区3号至9号楼项目业主指定分包项目做如下约定。施工范围:(一)防水项目;(二)油漆涂料项目;(三)外墙保温项目;(四)抹灰项目;(五)地下车库装修项目;(六)干挂石材项目。双方责任:乙方(三建公司)提供乙方与各具体施工方共同签字确认月度完工价款单3日内,甲方(君泰房产公司)确认并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甲方承担不能及时拨款资金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君泰水墨·龙城住宅小区3#综合楼于2016年11月29日验收;5#商住楼于2016年11月30日验收;6#住宅楼于2016年8月20日验收;7#住宅楼于2016年8月20日验收;8#幼儿园于2016年8月20日验收;9#住宅楼于2016年8月20日验收。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建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经五方验收之后则视为交付,三建公司则认为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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