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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厂区内建造厂房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不服奉贤县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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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不服奉贤县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2000)奉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第149号。
  2.案由:不服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少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奉贤县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殷光范,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常卫国,上海市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征锋;审判员:薛依国;代理审判员:屠朝晖。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绍祥;代理审判员;李欣、李思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在买断了原上海产凡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二期厂区后,于1999年9月6日取得了沪房地奉字(1999)第003894号上海房地产权。后原告认为厂房面积不够,故向被告奉贤县规划管理局申请建造仓库用房。因原告厂区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属居住用地,被告对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批准原告的申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称:自己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为了在厂区内建造仓库用房,按照《上海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被告提供了2000年2月17日奉贤县江海镇人民政府的江府请(2000)字第7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建设生产配套房的请示”和2000年3月9日奉贤县计划委员会的奉新(2000)第086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扩建仓库工程列入投资计划的批复”及房地产权证等文件,被告理应批准。故要求撤销不予批准通知。
  3.被告辩称:《上海市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于1995年6月1日编制,并于1995年7月19日由奉贤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3月24日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上报,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函复:鉴于新一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完成,已待国务院审批,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期间,各新城(县城)的总体规划暂缓审批,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结构和总体布局较合理,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该规划结构可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由于原告拟行建仓库工程的土地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明确为居住用地而非工业用地,使用功能不同,故做出不予批准通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在买断了原上海产凡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二期厂区后,于1999年9月6日取得了沪房地奉字(1999)第003894号上海房地产权。后原告认为厂房面积不够,故向被告奉贤县规划管理局申请建造仓库用房。因原告厂区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属居住用地,被告对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批准原告的申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批准通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年9月6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沪房地奉字(1999)第003894号房地产权证。
  2.2000年2月17日江海镇人民政府的江府请(2000)字第7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建设生产配套用房的请示”。
  3.2000年3月9日奉贤县计划委员会的奉计(2000)第086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扩建仓库工程列入投资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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