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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的代理属形式代理行为,法律法规未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再设定行政许可的,无需获得许可

————林万某、郑某某、林天某不服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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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林万某、郑某某、林天某不服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域名注册/代理/实质代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81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1条

  基本案情

  原告林万某、郑某某、林天某诉称:上海识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途公司)向三原告寄送的宣传资料存在多处虚假夸大宣传,使原告误以为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系域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识途公司向三原告销售域名,但该公司未获域名注册服务许可,属超范围经营。三原告向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市监局)进行投诉,被告金山市监局答复不予立案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金山市监局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金市监处告字〔2015〕第01007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被告金山市监局辩称:该局具有对三原告投诉识途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该局收到三原告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程序合法;三原告投诉材料中提供的宣传资料系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的广告材料,并非识途公司的宣传资料,且识途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无证据能够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不是域名,无需获得许可,同时,法律仅规定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需经许可,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也应获得许可并无规定,识途公司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故该局答复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前后,原告林万某、郑某某、林天某与识途公司签订了《识途网络通用/无线网址/域名合同》及《识途网络域名合同》,支付了注册费用,后获得了由中网公司颁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确认的网址为“百事可乐公司”、“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等若干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证书;获得了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厦门纳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为“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net”、“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tel”等若干国际域名注册证书。2015年7月5日,三原告向被告金山市监局邮递了投诉书及投诉材料,反映识途公司未取得域名注册服务许可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属超范围经营,同时识途公司寄送的宣传资料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要求进行查处。2015年7月6日,被告金山市监局对前述投诉进行了登记,经向识途公司调查、核实,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金市监处告字〔2015〕第01007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识途公司未在其公司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也无证据证明其超范围经营,决定不予立案。三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三原告投诉材料中的宣传资料系中网公司的宣传广告,其中所载网址www.knet.cn亦系中网公司的企业网址。识途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该公司网址为www.st99.net.cn的企业网站在被告调查过程中及调查结束后一直无法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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