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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程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二中民终字第12098号)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经营过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2187号(2007年5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2098号(2007年9月25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锋隆电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娱传媒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简称山东音像社)。
原审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劲松店(简称京客隆劲松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超级女声系列活动由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和天娱传媒公司联合制作,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将该系列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中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天娱传媒公司独家享有。天娱传媒公司先后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了《超级女声全国巡回演唱会》VCD光盘、授权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出版了《超级女声首首大PK①情歌超唱功》、《超级女声超女终极大比拼①》VCD光盘,上述3张光盘名称中均包含“超级女声”,外包装均使用了超级女声选手的形象。2006年3月24日,京客隆劲松店以22元的价格销售了名称为《超级女声唱游中国巡回演唱会(预告版)》的CD+VCD光盘,该光盘外包装上使用了超级女声选手的形象,其标注的“超级女声”在字体、艺术变形和字号等方面与天娱传媒公司授权出版的光盘上标注的情况一致,并随盘附赠超级女声选手的照片。该光盘外包装标有山东音像社的名称及其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CN-E26-05-544-00/V.J6”,CD光盘上标注了该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CN-E27-05-0138-0/A.J6”,盘芯蚀刻的是锋隆电子公司的SID码“ifPiA103”,其中CD光盘中收录有16首歌曲,VCD光盘中收录有16首歌曲,包括18首天娱传媒公司授权出版的3张VCD光盘中的歌曲。锋隆电子公司虽对上述CD+VCD光盘盘芯蚀刻的S1D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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