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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处罚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者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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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欣,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峰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斌,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曦,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华丕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昆明威恒利公司)因诉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10月12日作出的昆规法罚 (2006)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李广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齐淑奎、代理审判员王达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林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0月12日,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依据昆明市《“12345”市政府市长热线受理交办件》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转办函》,经现场勘查测绘后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在小龙路建设的建筑面积为 14 953.44平方米的六层综合楼(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469.28平方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12484.16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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