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作出的荆规许不予(2017)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尚某某以杨尚华之名于2010年11月向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提出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危房重建的申请,该局于2011年6月17日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某某未予重建。2017年1月3日尚某某再次以杨尚华之名向该局提出对其居住的位于荆州区张居××号的房屋办理危房重建手续,该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尚某某作出业务会结果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杨尚华:您申报的位于荆州区张居××号的危房改建项目,经我局于2017年元月11日召开的业务会讨论,意见如下:根据荆州市政府2016年6月28日《关于荆州区卫生城市创建、棚户区改造和城建城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政府工作纪要》)关于在102.5平方公里内禁建私房及对确有危险、必须征收的D级危房,由区政府提前收储的要求,您申报的危房改建项目不可行,建议您向区政府申请对危房提前收储”。尚某某认为业务会结果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业务会结果通知书违法。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1003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尚某某(杨尚华)作出的业务会结果通知书。二、责令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上述判决生效后,尚某某于2017年8月12日向该局提出申请办理危房三层改建许可证,该局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010001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4日作出荆规许不予(2017)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当日向尚某某送达。尚某某认为其提交了完整的符合重建的材料向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申请重建,但该局却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作出的荆规许不予(2017)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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