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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其行政行为违法

————华珍药业公司诉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局、金某某行政许可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未尽审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华珍药业公司诉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局、金某某行政许可案


   用地不规埋下隐患

  武汉汉阳汉桥实业公司原是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的一家村办企业,1996年,该公司和湖北新奥食品发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武汉市华珍药业公司。华珍药业公司成立后,汉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子里划出一块集体土地用于建房,并出租给华珍药业公司使用。谁知,就是这块土地的使用问题,竟引发了一场纷繁复杂的行政官司。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办公司,改变了农业用地的属性,按照我国土地政策,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非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汉桥村村委会,为此受到了相应处罚。于是,汉桥村村委会以华珍药业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补办了征地手续,并于2003年7月取得了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书,此后,华珍药业公司拿到了武国用(2004)第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正言顺地成了这块土地的“主人”。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关于这块土地的更多纷争接踵而至。

   半路杀出“路人乙”

  时间一晃过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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