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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系采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中民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被告单位为发行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民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自2013年起,被告人邹某某等为股东,先后成立以被告单位中民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包括中民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15家公司和4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为中民信系单位),并予实际控制。被告单位鼎久公司于2013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系被告人宋某。
【案例点评人】黄祥青(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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