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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私募基金本质特征的伪私募,如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

————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背离私募基金本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号 一审:(2019)沪01刑初24号 二审:(2020)沪刑终87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

  被告人:胡某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收购巨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2015年4月,胡某某组建被告单位巨如集团,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后又设立上海丽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佑途物联网有限公司、上海博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逐步围绕上述公司组建“巨如意”“巨和宝”“币优铺”“爱理不离”“山海金”“佑途物联网”“巨如众吧”“巨谷基金”等网络借贷或者融资平台,延续其所收购巨和公司的经营模式,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等方式非法集资,筹集资金由巨如集团、胡某某统一支配使用。

  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单位巨如集团金融板块负责人马海湧、前述各平台负责人严立松、王赟、孙莎、杨惠国、李登科、陈骏毅、石磊、王琳等人(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借款人信息,虚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及融资项目等,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网络及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承诺7%至22%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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