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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的系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的,存在申请商标注册日期晚于著作权登记日期且其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原告主张被告招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5年5月5日及2015年9月9日,深圳博林集团有限公司将作品名称为“HelloKongzi”及“HelloKongzi商标”的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90132、国作登字-2015-F-00227105,登记证上载明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博林集团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25日和2014年7月1日。原告经深圳博林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于2015年10月14日取得了美术作品《HelloKongzi》(共三幅)及《HelloKongzi商标》在我国的著作权,原告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24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49948号、国作登字-2016-F-00249945。该两幅美术作品的正面图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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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人】施辉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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