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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

————洪某某、邓某某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洪某某、邓某某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某、邓某某诉称:原告洪某某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2009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洪某某曾将该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原告邓某某,由邓某某维护著作财产权。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坊公司)以促销为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裁切性地使用了洪某某的上述画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洪某某的署名权和邓某某的著作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侵犯著作财产权赔偿邓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案,销毁涉案包装盒及产品册页;被告就侵犯洪某某著作人身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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