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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检例第200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规则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200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某,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害人刘某某,女,2009年2月27日出生,学生。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随后多次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2022年2月8日、15日,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隋某某还以传播照片、视频相威胁,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得款人民币840元。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人民币5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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