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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以其是否实际签收法律文书为唯一依据

————陈某勤申请乐山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正文


  
陈某勤申请乐山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基本案情】

  陈某勤系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望江台巷一处房屋的房主。2011年8月8日,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陈某勤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乐山城建公司)腾交上述房屋。因陈某勤未自动履行,同年8月23日,乐山城建公司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8月23日,乐山中院立案,同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勤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因陈某勤拒收,该执行通知当日留置送达。亦在同日,乐山中院作出公告,责令陈某勤在2011年8月27日前腾交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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