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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被害方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规则

  超越被害方授权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17日发布(检例第36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6月6日

  案号:(2017)京0108刑初392号

  基本案情

  龚某某系××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内容包括拥有登录该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一级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禁止员工私自查看、下载超出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卫某某曾为该公司员工,与龚某某原为同事关系。2016年6月至9月,龚某某在知悉卫某某意图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网络公司的内部账号和密码,卫某某利用该账号密码违规登录网络公司,查询并下载系统中的客户数据,并将其非法所得信息交由商业合作伙伴薛某某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卫某某以此获利24000元,薛某某以此获利13000元。案发后,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以卫某某、龚某某、薛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卫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与薛某某之间的260元红包往来不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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