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独家运营的《问道》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六万余组,后将上述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物品通过互联网变卖牟利。在此期间,其共销售游戏装备等物品数额达人民币69093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销售游戏装备等物品的来源账号中,自己合法所有的账户只有10个,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账号有六万余个。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以其非法获取的游戏账号密码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京01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违法所得数额,仅仅凭借光宇公司出具的交易金额,而没有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出售自己合法控制的账户内的游戏装备等金额,在被告人王某某有此辩解而无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本案有如下两个焦点问题:
首先,被告人王某某违法进入他人账号、出售他人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对于这种行为的定性,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在于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具有真实的财产价值,属于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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