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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坏生产经营罪

————耿林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李龙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规则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耿林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李龙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要点
  在新型网络犯罪中,被告人攻击计算机系统等行为可能会侵害多个客体,涉及多个罪名,导致行为的定性发生困难,实践中应当加强对相应罪名的理解和区分,防止定性偏差。同时,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也应准确把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准确理解直接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075号(2016年12月20日)
  基本案情
  1.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耿林璐在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出租给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经勘验,耿林璐于2016年1月29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0台。
【案例点评人】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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