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和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提要】
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及相关程序问题等。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部分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恶意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各类标识的行为违反了
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原告星源公司
原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星巴克)
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巴克)
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巴克分公司)
原告诉称:星源公司从1996年起在中国大陆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星巴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42类等10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基于1999年以来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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