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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域名建立网站销售该驰名商标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诉XXX昀、上海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裁判规则

  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诉XXX昀、上海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1987年7月至2004年11月,原告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先后取得“SWAROVSKI”“施华洛世奇”“少”“1”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第14类,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施华洛世奇系列注册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法院及 仲裁机构拥有受保护的记录,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王星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被告XXX昀系被告王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08年6月,被告XXX昀注册了域名chinaswarovski.com,同年7月被告王星公司注册了chinaswarovski.cn、swarovski8.cn、swarovski-shop.cn三个域名。2009年4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公证人员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利用该处计算机登录相关网站的操作过程予以公证,该公证书记 载的主要内容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先后输入上述四个域名相对应的网址,分别进入“施华洛世奇水晶专卖网”“施华洛世奇专卖网”等各网站首页,网页的上部标有“Swarovski、施华洛世奇和海星图形”组合,“Swarovski Hearts”与众多心形图形组合,“义”与“Swarovski”组合或“2^”与“Swarovski”组合;下设“推荐商品”与“最新商品”栏目,左侧是28个“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的分类栏目或“商品分类”“销售排行”“优惠活动”等栏目;上述四个网站的首页页面均有水晶产品的图片、品称、价格 等信息,每一件产品前均冠以“施华洛世奇水晶”字样。2009年4月21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公证人员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利用该处计算机登录相关网站公证购买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的操作过程予以公证,该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当日在被告经营的http:#www.swarovski-shop.cn网站上,公证购买了“施华洛 世奇水晶吊坠28MM大号金色魅影贝壳”一枚,价格为288元,加上运费总金额为313元。被告王星公司自认:自2009年2月至6月公司员工根据客户的网上订单,先后从淘宝网某卖家处购入22件各类施华洛世奇水晶产品,再通过上述域名对应的网站卖出产品,总计买入和卖出价分别为2115元和6145元。审理中,被告XXX昀将其持有的以为后缀的域名转让被告王星公司,该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接受法院裁判约束。另以:为后缀的三个域名于2010年7月16日到期,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的关联公司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5日注册、使用上述三个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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