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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财产性质(是否赃物)、财产占有人占有该项财产是否非法,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梁某某以违法扣押财物申请国家赔偿案

裁判规则

  刑事案件中被扣押....(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梁某某以违法扣押财物申请国家赔偿案


    ·决定要旨

    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财产性质(是否赃物)、财产占有人占有该项财产是否非法,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扣押的财产来源不合法、不能将之定性为赃物,不能否定财产占有人占有该项财产的合法性,即应视为财产占有人合法占有该项财产,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继续扣押他人合法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相关法条

    国家赔偿法16条(修订后第18条)、第28条(修订后第36条

    ·案例索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8)穗中法委赔字第4号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6日凌晨,李某某报警称自己家中被盗首饰、手表等财物一批,其中包括“一只白金钻石戒指”和“三只白金钻石手镯”。即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下简称“白云公安分局”)对该盗窃案予以立案侦查。2005年11月10日下午,李某某发现在荔湾区长寿路285号“宏海钟表店”内销售的一只镶钻白金戒指、三只镶钻白金手镯疑似自己被盗财物并报警。白云公安分局的民警遂将赔偿请求人梁某某(宏海钟表店负责人)拘传,并当场扣押涉案的四件首饰。2005年11月12日,白云公安分局对梁某某执行刑事拘留。梁某某在接受白云公安分局讯问时称涉案的四件首饰是其于2002年年底在长寿路的玉器街的两间店铺采购回来的(共38800元,其中戒指31000元,手镯两个分别是2500元和2800元),两间店铺早已被拆迁,不知所踪,由于当时是一个人去采购,没开具发票,故既无人证亦无书证。

    2005年11月16日,白云公安分局就上述四件首饰的含金量、宝石委托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当日,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出具检验结论(编号:610572256)。1.6105714050戒指,质量3.14克(总),鉴定结果:18K金镶钻石,市场参考零售价64128元;2.6105714051手镯,质量16.13克(总),鉴定结果:18K金镶钻石,市场参考零售价8690元;3.6105714052手镯,质量16.88克(总),鉴定结果:18K金镶钻石,市场参考零售价14642元;4.6105714053手镯,质量25.13克(总),鉴定结果:18K金镶钻石,市场参考零售价18320元。同年12月5日,白云公安分局将上述鉴定结论通知了梁某某,并告知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梁某某没有提出异议。

    白云公安分局经进一步调查,认为认定梁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证据不足,于2005年12月8日对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06年5月12日,白云公安分局认为梁某某未能提供涉案四件首饰的合法来源和相关凭证,涉案四件首饰应为李某某被盗物品,将该四件首饰发还给了李某某。2006年12月1日,因梁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证据,白云公安分局对梁某某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梁某某即向白云公安分局申请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白云公安分局经审查,对侵犯梁某某人身权部分给予了赔偿,对财产权部分,该局作出确认不违法决定,认为该局对梁某某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行为不违法。梁某某对白云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确认不违法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维持白云公安分局的上述决定,梁某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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