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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上市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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