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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葛某某敲诈勒索、曹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实施“套路贷”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葛某某敲诈勒索、曹某某诈骗案
  一审:(2017)沪0106刑初892号;二审:(2017)沪02刑终1182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朱某某、葛某某、徐某某、曹某某。
  2014年起,陈某某、韩某某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由俞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1108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据约定,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30%作为提成,俞某某抽取盈利的10%作为提成。朱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及陈凯(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一、陈某某等人对许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25日上午,许某某向陈某某等人借款20万元并承诺当日还款。当日13时许,俞某某将20万元汇入许某某银行账户后,跟随许某某以确保其还款。在得知许某某当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陈某某纠集韩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及陈凯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近共和新路处向许某某讨要钱款未果,于18时许将许某某强行带至魏某某登记开房的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81号浦江之星酒店8223房间。在车上,陈某某、徐某某殴打许某某并言语威胁。后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陈凯在该房间内对许某某实施看管,陈某某向许某某讨要当日欠款20万元及所谓此前所欠本息合计60余万元。期间,陈某某、徐某某殴打许某某。许某某被迫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并陆续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取现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归还陈某某等人20.5万元。
  随后,陈某某、韩某某又以许某某仍欠陈某某、韩某某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许某某在4月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陈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驾车将许某某押送至许某某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9弄小区门口,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继续向许某某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某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某某等人才将许某某放行。当日上午,陈某某伙同朱某某、俞某某继续向许某某索要上述钱款,许某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某等人,其中韩某某分得18万元。后陈某某等人表示已经与许某某结清债务,并归还了所有欠条。
  同年5月,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朱某某、葛某某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许某某为陈某某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葛某某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某的20万元借条,再次对许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同月17日,陈某某指使朱某某打电话给许某某,以持有该借条为由向许某某勒索钱款。许某某被迫于同月20日、24日通过转账向俞某某、朱某某的账户支付7万元,后葛某某受陈某某指使将该借条归还给许某某。
  二、陈某某对吕卫东实施敲诈勒索、诉讼诈骗的事实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卫东至衡燊公司,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房屋产权调查等材料,欲借款15万元。吕卫东写下借款25万元的借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由俞某某和徐某某带至银行走账。后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发现吕卫东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未放款。朱某某、徐某某还对吕卫东实施殴打,其中徐某某持电击器殴打吕卫东。当晚,陈某某、韩某某、朱某某、俞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共同商议,由朱某某和韩某某先后电话联系吕卫东,以持有借条和相关证件、资料等向吕卫东勒索钱款4万元,后吕卫东并未支付相关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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