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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聚焦深化平安乡村建设,重点打击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以及破坏农村稳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各类犯罪

————安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通过常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农村治安稳定 犯罪所得追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蓝田县某村村委会原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5年,安某通过贿选担任蓝田县某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安某为进一步把持农村政权,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聚众造势,持械冲击选举会场,殴打、恐吓村民,得以连选村主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标志着以安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初具雏形。2012年,安某操纵选举,通过非法手段当选支家沟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为持续控制农村基层组织,安某殴打、恐吓竞选对手,组织巡逻、盯梢,非法架设手机信号屏蔽器,贿赂村民,操纵、破坏选举,扶持他人担任村主任,得以连任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安某因受处分无参选资格,遂幕后指使、扶持他人担任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为其“代言”,继续非法操纵农村基层政权。期间,安某以其父安某甲、其弟安某乙为核心,其姐夫王某某为属下,拉拢村组干部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成员,并招募胡某某、李某乙、毕某某等人充当助理、打手,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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