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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执业律师与其他行为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应从重处罚

————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葛×某某敲诈勒索、曹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实施“套路贷”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葛×某某敲诈勒索、曹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陈某某与韩某某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并于2016年与魏某某、俞某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商务公司(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由俞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并约定,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各抽取高利贷业务利润的30%、俞某某抽取10%作为提成,朱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及陈×(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2016年4月,许某某向陈某某等人借款20万元并承诺当日还款,当日俞某某将钱汇入许某某账户后对其进行跟随,当许某某当日无法还款后,陈某某纠集韩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及陈×向许某某催讨钱款,在车上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后又将许某某强行带至酒店房间,在房间对其进行看管,要求许某某归还当日欠款20万元以及本息合计60余万元,期间,陈某某及徐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许某某于次日凌晨归还钱款20.5万元,陈某某、韩某某又要求许某某当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随后,陈某某等人将许某某押送至许某某父亲住处,继续向其父亲索要60万元,二人同意后,陈某某将许某某放行。许某某于当日上午被迫筹集60万元交付给陈某某等人,其中韩某某分得18万元,陈某某遂向许某某归还了欠条。次月,陈某某等人因对许某某为其订购的旅游行程不满,遂以葛×某某留存的许某某的20万元借条,再次向许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许某某被迫向俞某某、朱某某的账户支付7万元后,葛×某某将借条归还许某某。

  同月,吕××向商务公司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款25万元的借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随后,陈某某等人发现吕××房屋已有抵押情况,遂未放款,朱某某、徐某某对吕××实施殴打。当晚,陈某某等人商议,以其持有的借条及证件向吕××勒索钱款4万元,吕××并未支付。同年6月,陈某某等人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逼迫吕××还款。曹某某明知吕××遭受殴打且并未借得钱款,仍接受陈某某、俞某某的委托,篡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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