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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应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计入重复投资的部分

————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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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01279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2028号。
  一、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杨某1、杨某2、余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聂某某、张某1、陈某某、甘某某、廖某某。
  原审被告人:张某2、张某3。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盈信公司”)。
  2012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中汇盈信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以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汇美大厦”2801室为实际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发起股东为卢某某、杨某2,后变更为卢某某、中汇盈信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等。2012年11月12日,深圳中汇盈信进取九号合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取九号企业”)被批准设立,合伙人为杨某2、卢某某。2013年8月28日变更合伙人为卢某某、陈泽良、中汇盈信公司、杨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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