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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在案扣押财产未予返还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北京德盟宁安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案

裁判规则

  刑事案件经发回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德盟宁安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案

  国家赔偿决定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法赔字第4号。
  案由: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北京德盟宁安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理赔小组成员:审判员:王生;助理审判员:刘必钰、韩璐。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北京德盟宁安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称:2007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孙德普涉嫌贪污罪为由,非法扣押了与该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德盟宁安公司的合法收人10万元。2011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孙德普有贪污行为,裁定孙德普无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仍然违法扣押我公司的10万元不予退还。直至2013年4月9日,在我公司的多次要求之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才将10万元予以退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违法扣押我公司的合法收人10万元达5年之久,给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的利息损失。为此,我公司要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自2007年10月16日至2013年4月9日非法扣押10万元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5742元(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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