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被传播的内容往往从一点向多点放射性扩散,由一人或少数人知悉转而为更大范围的人群知悉,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私下进行,如果只是私下里自己观看,则不属于传播。
第二,行为人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即传播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等淫秽物品。传播的内容既可以是淫秽物品中的淫秽内容,也可以是包含有淫秽内容的淫秽物品这个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