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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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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以牟利为目的”行为的认定


主编:苏雄华
来源:刑法分论案例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判断产生了一些新问题。现在信息时代包括广告商、网站创立者与管理者、网络信息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许多经济群体和利益群体均可以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他们获利的方式主要是对被传播者或阅览者收取服务费用,另外是根据阅览者的点击次数、下载次数或者消费的网络流量等,从电信运营商处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费。[1]其传播途径主要为互联网(电脑终端)、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的应用软件)和声讯台(通过拨打特服号码提供声讯服务的电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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