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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的区别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章名:票据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行使顺序——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2.3(总第91辑)

    

  票据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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