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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