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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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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票据法

    

  票据的付款人是指汇票的承兑人(含汇票不获承兑时,该汇票的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本票的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汇票或者本票的保证人。
  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指付款人于见到票据时,即应付票款的票据。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本票上记载“见票即付”文句的,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以提示日为付款到期日,一经提示见票,付款人应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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