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同)第11条就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漏标基本信息或者标示基本信息不清晰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了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问题,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争议较大的问题。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缺乏哪些基本标示内容会影响食品安全,只要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缺乏这些标示信息,生产经营者就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家标准规定,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这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针对上述问题,《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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