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性质决定了权利内容。电视访谈节目制作固定后,其性质无非可分为两种: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1]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视听作品受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录像制品受邻接权的保护,前者的权利内容大于后者。而且,他人进行商业性使用时许可方式也不一样:视听作品须获得该作品制片者的许可,而使用录像制品则还需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过,要准确区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却是一件难事。
从形式上看,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很难作出区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可见,要界定录像制品,须先界定视听作品。同样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