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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属于普通诉讼,其结果是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当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时,未结的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涉及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债权问题,此时法律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1条、第22条专门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等个别清偿诉讼的审理作出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1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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