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1~514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