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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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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继续使用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首先,为确保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不受贬损,维持查封行为的效果,保管人员不得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负责保管的财产。但考虑到实践中责任财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某些财产查封后允许被执行人依照通常方法使用,并不会使其价值显著减少,不会对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下应由执行法院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有基于此《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执行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财产时,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但如果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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