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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法院应综合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损害赔偿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其中,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可见,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在确定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范围时,应固定地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然后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点有别于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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