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表见代表与善意的认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此处所谓的善意,指的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的,则构成恶意。以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为例,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除非出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否则,相对人在法定代表人未提供决议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是明知的,因而其是恶意相对人,谈不上区分善意与否的问题。可见,区分善意与恶意,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又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才有意义,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的。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