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民法上一般共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名虽同而实有异。 (1)一般共同债务人,可由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共负之债务,而票据上的连带责任,通常是由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履行债务,清偿债务者向持票人收回票据,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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