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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
4
16-27
张欣瑞;陈洪兵
东南大学;东南大学法学院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 ,"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质的法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        性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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