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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建构的价值与路径
《行政与法》
2022年
1
99-106
刘珏;陈洪兵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建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应以法治原则、能动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为基本原则,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中的主体机能,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一体化的二元机制.一方面,需要对环境检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确定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的合作机制,亦包括与海洋、渔政、农林、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
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        环境犯罪        行政权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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