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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研究
《知识产权》
2017年
1
109-113
宋建宝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专利权穷竭原则        专利产品        专利方法        实质特征        生物技术
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研究

宋建宝

内容提要:已经实施专利的产品,经首次授权许可销售以后,就穷竭了专利持有人的权利,禁止专利权人对产品销售以后的用途进行限制。专利权穷竭原则在美国先后经历了肯定、否定到再肯定的过程,目前不仅适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也适用于实施专利的方法,并且既包括完全实施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也包括部分实施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但是专利权穷竭原则如何适用于当下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这将有待于未来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专利权穷竭原则 专利产品 专利方法 实质特征 生物技术
Abstract: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provides that the initial authorized sale of a patented item will terminate all patent rights to that item, and prevent the patent holder from invoking patent law to control postsale use of that item.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in U.S which was affirmed, then denied, and now is reaffirmed and applied to patented products and patented methods, which completely or essentially embody patents. But whether or how the doctrine is applied to biotechnology should b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case by case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patented product; patented method; essential features; biotechnology
引言
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1]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立法上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确保专利权人就其发明获得回报。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就其发明已经获得回报,那么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就应当着重考虑专利法的根本目的,真正地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法理基础恰恰就在于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Bloomer案中就将专利权穷竭原则适用于专利产品。该案中,在专利的初始期限内,专利被许可人获得了销售和使用刨床的许可,在专利初始期限届满并获得延展之后,专利被许可人试图在专利的延展期限内继续销售和使用刨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专利产品并且“为了正常的生活追求”而使用专利产品的购买人来说,专利期限的延展并不影响他们已经获得的权利。[2]在原告提起的另一个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受专利权保护的机器转让给购买人以后,该机器就不再处于专利权的垄断效力范围之内了”。[3]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dam案[4]中也指出,“如果有人购买了专利权人或者其受让人出售的受专利保护的机器,那么购买行为就包含了使用该机器的权利,并且只要该机器还能够使用,这种权利就将一直存在”[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在A. B. Dick Co.案[6]中却否决了上述观点。在该案中,专利权人A. B. Dick公司销售油印机(受专利保护),并要求油印机购买人只能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油墨、纸张以及其他产品。此前普遍认为,专利权人只有在对物品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才能使物品处在专利权的控制范围之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指出,“购买人应当知悉,他对购买的机器只是享有使用权。对于不附限制条件的销售来说,购买人对机器享有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当然也不会限制机器的使用。”[7]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允许专利权人对售出的专利产品做出一些售后限制。但是在1913年的Bauer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A. B. Dick案来支持专利许可协议中的固定价格条款。[8]此后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tion案[9]中甚至明确推翻了A. B. Dick案的判决,重申了以前普遍认可的专利权穷竭原则。
  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的范围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应当仅限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发明,即“销售行为穷竭了销售权,售出的产品已经不再处于专利权的垄断效力范围之内,专利产品出售人借助产品销售所做的各项限制条件都不具有约束力。”[10]
一、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从专利产品到专利方法
  最初,涉及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案件都是有关专利产品的。后来,对于专利权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专利方法也成为一些案件争议的焦点。实际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对于涉及专利方法的交易和涉及专利产品的交易并没有进行区分。相反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在一些案件中反复强调,已经物化了方法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销售以后,基于该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也相应地归于穷竭。
  在Ethyl Gasoline案[11]中,专利权人仅出售受专利保护的液体添加剂,但是试图对含有液体添加剂燃料的销售也进行控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将液体添加剂出售给发动机燃料加工商以后,这样的销售行为不仅穷竭了专利权人对含有该液体添加剂燃料的排他性的销售权,也穷竭了有关该燃料在发动机中使用方法的专利权。[12]类似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Univis案中也认为,毛坯镜片的销售已经穷竭了有关方法的专利权。[13]最近,关于专利权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专利方法问题,在QUANTA案[14]中再次被专利权人提出。在该案中,专利权人LGE公司认为专利权穷竭原则不适用于专利方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一件专利产品被合法地制造和销售以后,专利权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设置的有关产品使用的各种限制将不复存在,因此拒绝了LGE公司提出的关于专利方法不会穷竭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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