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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法制新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
1
118-132
苗延波
中欧法律文化研究院,波兰华沙;01-051
法学一般理论
古代希腊有成文法.在古希腊时代,希腊各城邦已经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并且已经培育起了自己的法治观.这些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其法治观,对于欧洲以后的法治历程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也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至少可以引起我们更多地、更深入地思考.
古希腊        法制        探索
古代希腊法制新探

苗延波

(中欧法律文化研究院,波兰 华沙 01-051)

摘要:古代希腊有成文法。在古希腊时代,希腊各城邦已经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并且已经培育起了自己的法治观。这些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其法治观,对于欧洲以后的法治历程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也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至少可以引起我们更多地、更深入地思考。
关键词:古希腊;法制;探索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5)01-0118-15
一、立法活动
  古代希腊不是没有成文法,据亚里士多德所著《雅典政制》记载,雅典的法律写在牌子上,牌子立在巴西勒斯柱廊里,所有雅典公民都要在写有法律条文的牌子前宣誓遵守法律;执政官也要对法律宣誓,说他们如果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就得奉献一个金人像。梭伦曾经规定,这些法律要百年不变。这表明,早在雅典时期,法律就已经被公布于众,而且成为了全体雅典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执政官也不例外。可见,在那时法律就已经不是统治者独自占有和神秘的了,而是成为了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社会性规范,具有了强烈的社会性和全民性,人民不但知道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且自觉地去遵守它们,把它们当做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的工具和标准。
  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这一时期的希腊历史被称为“英雄时代”。所谓“英雄时代”的概念,正式形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之间古希腊彼阿提亚诗人希西阿德时期。他在《田功农时》长诗中认为人类的发展经历了5代人种,即黄金时代人种、白银时代人种、青铜时代人种、英雄时代人种和黑铁时代人种。英雄时代的人类是一些半神的英雄,他们进行了进攻底比斯和远征特洛耶的战争。希西阿德写道:“当大地也覆盖了这一代(指青铜时代人种)时,克洛诺斯之子宙斯在富饶的大地上又创造了另一代即第4代人,这代人更高贵、更正直,乃是神一般的称为半神的英雄人种,他们在广阔无垠的大地上是我们这一代人之前的人种。残酷的战争和可怕的战斗消灭了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一些人为了争夺俄狄浦斯的羊群,在卡德摩斯的土地上阵亡于有7个城门的底比斯;而另一些人,为了美发的海伦而驾船越过大海湾来到特洛耶,在那里死亡的结局吞没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英雄时代之后,远见的宙斯又创造了另一代即第5代人,这是“真正的黑铁人种,人们永远得不到安宁,不能在白天摆脱劳累和悲愁,在黑夜免除灭亡”,希西阿德哀叹:“但愿我不生在第5代人当中,要不在此之前死去,要不在此之后出生。”
  当然,“英雄”和“英雄世代”诸词及有关传说,其实早在希西阿德之前已经流传。在古代希腊最有权威和创造最早的作品——荷马史诗中《伊利亚特》的主题就是叙述英雄远征特洛耶的故事。该书曾称特洛耶战争的时代为“英雄时代”。
  荷马史诗通过年高德劭的福尼克斯和涅斯托耳之口,叙述了关于卡吕冬城英雄墨勒阿格海斯,以及涅琉斯时代派罗斯人同阿卡狄亚人、埃里斯的厄珀俄人和英雄赫拉克勒斯作战的故事。此外,还通过俄底修斯游地府和宙斯对往事的追述,提到了传说中其他一些英雄和他们的母亲的名字。这说明在荷马史诗形成时期,各种英雄传说已在希腊世界广泛流传,且为史诗的听众所熟悉。不过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一词当时是被看作“品格高尚的人”,还没有达到将英雄当作神来崇拜的境地。直到在希腊古典时代,“英雄”才日益被神化,有关英雄的各种传说也更加丰富和系统化起来,此时“英雄时代”一词常被使用。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君主政体时,曾特别举出其中有一类是“史诗(英雄)时代的王制”。古代作家和亚历山大里亚时代的学者还进一步整理流传的英雄故事和以英雄为远祖的各地统治者及名门望族的系谱,从而考证和确定传说中的英雄人物及重大事件的具体年代。总之,在古代作家的眼里,所谓“英雄时代”乃是古希腊神话和传说中英雄们生活的时代,其高峰是荷马史诗所述,传统定为公元前1192年到公元前1183年的特洛耶战争,此后即趋于衰微。
  所谓“英雄时代”,无论是顾名思义还是依据希西阿德等古代作家的传统看法,指的是神话、传说和史诗中所说的英雄们生活和战斗的时代。现在看来,有关英雄及其事迹的传说,具有某种历史真实性,反映了一定的历史环境和事件。因此,希腊史上真正的英雄时代不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或原始社会的末期,而是文明时代初期和带有奴隶制特点的阶级社会,这一时期的希腊处于由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各个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依据传说,这一时期希腊的立法有《吕库尔古斯立法》、《弗洛劳斯法》等。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开始了成文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包括:公元前621年《德拉古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公元前564年《庇希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里立法》以及阿卡提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克里特岛的《格尔蒂法典》、罗得岛的《罗得岛海商法[1]
  1857—1884年在克里特岛考古发现的公元前5世纪的《格尔蒂法典》,是古希腊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欧洲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其分别于1857年、1879年、1884年在希腊克里特岛上古代格尔蒂城的古墙上发掘,共有12栏600多行法典残篇。刻有法典全文的墙壁至今仍在古格尔蒂城的废墟上。
  法典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汇集了古希腊克里特岛地区较早的习惯法和此前的各类成文法,其主要规范了关于诉讼程序、人、家庭、婚姻、收养、继承、赠与、奴隶、保证、抵押、合伙、许诺、监护等方面的条文70条。其第1栏为诉讼程序的规定,其余11栏均为实体法的规定。从第2栏第49行起,主要规范了关涉私人生活的婚姻、收养、继承、赠与、保证、抵押、合伙、许诺、监护等方面的行为。法典具有许多在当时来讲颇具先进的意识和思想。例如,法典对于强暴、通奸、妨碍诉讼等行为规定了罚金的刑罚,规定,对男女自由人施以强暴者,罚其100斯塔特;企图与一位在亲属保护之下的女自由人交合者,若证据确凿,罚其10斯塔特;与自由人通奸者,若在其父亲的、兄弟的或其丈夫的房间中被捉,罚其100斯塔特,若在其他房间被捉,罚50斯塔特;如独居妇女遗弃其子,她要被罚50斯塔特。法典允许自由人妇女与奴隶通婚,妇女有一定的选择婚姻的自由,未成年人不得收养养子,女继承人12岁之后才能结婚,且可以得到于此前由父母亲属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1]。这些规定反映了希腊社会的现实情况,也表明该法典与古代西亚地区的各法典一样,仍是一部集程序法和实体法、融民事、刑事等规范为一体的诸法合一的综合性法典,也是近代西方大陆法系各法典的历史渊源之一。因为,从人类至今所发现的制定于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之后,直至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出台之前,世界各国的法典无一不是以诸法合一、综合性法典的面目而出现的,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并非中国特有之现象,而是19世纪之前世界各国立法之普遍现象,《拿破仑法典》才真正开辟了世界立法模式中诸法分立、民刑分开的先河。
二、法律体系
(一)居民法
  古代希腊把居民分为公民、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等。不同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
  公民一词,在希腊文中的本义是“始分神物”的意思,即信奉邦宗教的人,他可以参与邦的祭祀活动,也能参与一切政治、经济与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公民权的人和外邦人除了不能参与讨论城邦的事务和参与审判事务之外,还不能购买城邦的土地和房屋,只能租赁房屋居住和使用。在雅典,享有公民权利的人不及雅典自由人总人口的七分之一;享有自由身份的妇女、儿童以及侨居雅典的人、外邦人、奴隶只能在雅典公民的担保下才可提出诉讼[2]
  雅典公民身份的取得主要通过出生、被授予两种方式取得。在公元前5世纪以前,雅典法律规定,只要父亲是雅典公民,其子女就可以取得公民身份,而不考虑其母亲是否具备他的公民身份。后来修改了法律,规定只有父母双亲都是公民的男子,才能获得公民身份。在确定能否获得公民身份之时,还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其程序是:当一个男子年满18岁时,他可以向他所在的部落申请登记,部落会议通过对于申请人身体发育状况和证人证言来确定他已经年满18岁之后,再判断其出生是否合法,即其父母是否都具备雅典公民身份;如果部落会议否决了他的申请,他还可以向陪审法庭上诉,陪审法庭对公民身份有最终的确定权。
  除了因出生能够获得公民身份外,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外邦人也能获得公民身份。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授予同盟城邦居民公民身份和因奖励而授予公民身份。前者情况比如,公元前427年,斯巴达和底巴在征服了曾与雅典结盟的小城普拉塔后,雅典人允许普拉塔人在雅典避难,并通过一项法律,准许在雅典避难的普拉塔人在他们所居住的部落登记注册为雅典公民,被登记为雅典公民的原普拉塔人可以行使雅典法律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但他们不能成为教士和九大执政官之一,但是,他们的后代不受此限制。后者情况比如,公元前406年,因与斯巴达作战,雅典迫切地需要扩充海军,因此对任何愿意在海军中服役的人,雅典都授予他们公民身份,这其中也包括一些奴隶因参加与斯巴达的战争而获得公民身份。
  雅典的公民也有等级之分,在梭伦改革中,按照财产的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和日佣[2],并规定只有第一等级的公民才能担任九大执政官等高级官职,第二、三等级的公民可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的公民只有参加民众大会的权利。这项改革为工商业奴隶主掌握政权开辟了道路。后经伯里克里改革,第三、四等级的公民也可通过抽签当选执政官。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每隔10天召开一次,凡年龄到18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在会上可以提出建议或批评公职人员,讨论一切内外政策。
2.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在斯巴达,这部分人叫庇里艾克,是指在政治上没有公民权,但在法律上是自由人。他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和土地,可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斯巴达严禁公民从事工商业,在这方面的经营者主要是庇里艾克人。他们必须纳税,并在军队中作为重装战士服兵役。
  在雅典,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包括自由民妇女和外邦人。外邦人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加城邦的公共社会活动和宗教祭奠仪式,不能拥有土地和房产,不能与雅典妇女结婚,若要在雅典经商,必须缴纳一种额外的“外邦人税”,他们有独立的人格,有自由的身份,他们可以作为原告、被告获证人在法庭上发言,但是,他们不能提起公共诉讼,当他们作为被告的时候,必须有人来为他作担保,否则他将被一直关押到审判开始。雅典的自由民妇女也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
3.奴隶
  古希腊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其后代。在斯巴达,被斯巴达征服的部落居民被称为希洛。他们分居在庄园里,每年新上任的监察官首先要派遣武装的斯巴达青年到希洛人聚居的村落去窥视、突击、搜捕和屠杀,把最强壮勇敢、有反抗能力的希洛人消灭。斯巴达人对其所管辖的希洛人可以任意屠杀,也可以释放或转让给其他的斯巴达人,希洛人只在国家分给斯巴达人的份地上耕种,每年应缴纳农产品给其主人。在军队中,希洛人作为轻武装战士服兵役。
  在雅典,奴隶没有人格,也没有政治身份,他们依附于、从属于主人,是奴隶主有生命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买卖、雇佣、赠与、支配他们。奴隶如果遭到他人伤害或被人杀死,他自身或者亲属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有他的主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奴隶伤害了他人,如果奴隶是在执行主人的命令,则其主人可以成为控告的对象;如果是奴隶本人没有领受到主人的命令便伤害他人,其主人仍需承担赔偿或者支付罚金的责任。只要主人愿意,他可以解放他的奴隶,但是否解放奴隶,则完全是凭主人的主观意思,没有任何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所有权
  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自由地进行买卖。但是,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历届执政官就职时,照例宣誓要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在颁布的布告中也明确地宣告:“物主将为其所有物之持有者与绝对主人。”[3]法律也曾明确规定,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保护。破坏不动产或个人财产者要付赔偿金;如果某人的动物或奴隶有不恰当的行为,他也要为此做出赔偿。希腊法律禁止强行闯入私宅[4]
  在雅典人看来,橄榄树属于雅典的保护神雅典娜,因此,任何人不得任意处分土地上的橄榄树。公元前4世纪时,法律规定任何偷窃橄榄的行为,都将要受到判处死刑的惩罚[5]
  雅典的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雅典有矿产法,任何人想采矿必须向国家矿藏资源管理部门注册登记[6],以承租的方式取得对某一矿区的采矿权。
(三)契约
  雅典的债权法比古代西亚地区和非洲国家较为发达。当时债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二是因损害赔偿所发生的债。希腊人把前者称为自由之债,后者为不自由之债。
  在古代希腊,契约之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买卖契约
  在古代雅典,已经出现了以贷款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价款的方式,即在买方没有足够现金支付货款时,他可以通过向卖方贷款的方式来支付货款。这与普通的借贷契约不同,首先这种借贷不需要另外再找担保,因为,买方所需要的货物和信用就是担保,而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了多次交往,并且具备了一定的相互信任关系的买卖人。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最古老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买卖行为。其次,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为买卖和借贷双重关系,卖方既是买方在买卖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与买方基于同一买卖行为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这种将两种独立的行为融于买卖双方共同的一个买卖行为之中的做法,也反映了古代雅典贸易和产品交换行为的普遍及频繁。
  除了上述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买卖行为外,雅典还创设出了古老的定金制度。如果买方暂时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货款,可以先向卖方支付一部分金钱作为定金,来确保买卖行为的完成。卖方在接受定金后,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前,不得把标的物再转给他人,定金数额或付款时间由双方约定。
  上述的这两种基于信用和以确保交易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交易方式,对于当时雅典商业的发展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在土地或奴隶等交易额较大的买卖活动中,雅典的法律还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例如,在土地交易中,在转让土地后的60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政官报告,执政官将公告该交易行为,在法定期限之内,任何人均可以就该土地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事项提出异议[7]。这种古老的土地买卖公示制度,是现代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制度的鼻祖。
2.借贷契约
  在古代雅典,任何借贷契约的成立都需要签订契约,而且其担保形式既有人格担保,也有实物担保。当时抵押借款的年利为12%至18%之间,海上借款利息高达30%。其借贷契约的条款包含有:借贷双方当事人、契约订立日期、签约的地点、贷款本金、利息、利息的履行方式、归还本金的方式、违约责任。
3.合伙契约
  合伙行为一般是由合伙人之间依据相互的约定,以各自出资,共同经营为其基本形式的一种民商事行为。在古代雅典,这类契约在造船、钱庄(银行)等商业合伙中占有重要地位。契约采用书面形式,并需要证人到场。契约签订后,合伙人根据契约的约定以一定的物品或金钱为合伙的资本,在经营时如遇风险,则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失和责任。这种契约在古代雅典非常流行,因为,它既避免了过多的、繁琐的签订程序,其合伙者因经营问题而需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后果也较好划分。
4.租赁契约
  在古代雅典,租赁契约的使用范围很广,在这些租赁活动中,租赁对象既有牲畜、船只、土地、房屋等,也有奴隶。签订奴隶出租契约不需要特别形式,其与普通租赁契约的形式一样。在契约缔结后,出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契约规定的期限将物品交付承租人使用,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保持便于使用的状态,保证出租的物品不被其他人追索或提出所有权方面的要求;承租人所担负的义务主要是必须及时缴纳租金,遇有到期不交的情形,法律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出租物的主人有权将出租物收回。
(四)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1.殴打
  在古代希腊,殴打是指互殴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形,这时只有先出手打人的人才有过错,对于有过错者由法庭判决他向受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8]
2.伤害
  在古代希腊人的意识里,伤害行为要比殴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严重得多,因此,他们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对伤害方提起诉讼,无需受害人自己起诉,对于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在将他驱逐出境的同时,还可以没收他的财产。因此,伤害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比殴打要严重得多。
3.性侵犯
  在古代希腊人眼里,通奸比强奸更罪恶,因为他们认为,强奸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仅仅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被强暴的妇女对于这种强奸行为在心里是排斥和反抗的;而通奸行为则是在妇女情愿的情形下发生的,说明她是在受到了侵害人的诱惑才做下了这样不贞洁的事情,这种行为对于妇女的心灵是一种诱惑和腐蚀。因此,在古代希腊社会,对于通奸行为的处罚也严于强奸行为的处罚。
  对于强奸的处罚,在克里特岛发现的《格尔蒂法典》规定,对男女自由人施以强暴者,罚其100斯塔特;在梭伦时期则是由侵权人赔偿100银德拉克马。公元前4世纪之后,对于强奸者由法庭判决除了向被强暴的妇女的丈夫或监护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同时还要向国家缴纳一笔与赔偿金相同数目的罚金。实际上实行的是双罚制。
  而对于通奸的男子,与其通奸的妇女的丈夫或监护人可以当场把他杀死,或者向他索要赔偿金。如果他一时拿不出赔偿金,他将一直被关押到能够提供保证人或缴清赔偿金为止。对通奸的妇女则是处以不允许其参加公共的宗教祭祀活动,不许戴首饰这一类带有人格侮辱性的处罚。
4.侮辱和诽谤
  希腊人把当众侮辱他人或者损伤他人自尊心的行为看成十分不贤和令人恼怒的行为。公元前399年,在审判苏格拉底时,那些积极参与并希望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人中,就有许多人曾经被苏格拉底损伤过自尊心,他们希望苏格拉底那种孤傲的性格也会在法庭上触怒陪审团的成员,从而达到他们通过公开的审判来羞辱直至消灭苏格拉底的目的[9]
  早在梭伦改革时期,法律就禁止谈论任何死者的不是,也禁止在公共场合谈论他人的不是。对于这一行为的处罚是分别向受害人和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如果在公共场合谈论生者的不是,侵害人应向受害人支付3银德拉克马,并向国家缴纳2银德拉克马[10]
(五)商法
  古希腊在长期的商业和海上贸易活动中,培养了一个商人群体。这个群体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其中大部分为外帮人和奴隶。外帮人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不高,但他们却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到公元前4世纪,为了鼓励商业贸易的发展,对外帮人的限制开始减少。他们以手工业、商业为生,从事零售业、批发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作为中间人或者进出口商。奴隶在商业和海上贸易活动中往往充当手工业者和划桨手或者水手。有贸易就有规则。频繁和发达的贸易活动必然催生古希腊商业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1.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在公元前594年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例如,为了吸纳更多的熟练工匠充实手工业者的队伍,梭伦一改以往对公民资格的严格限制政策,发布规定:凡全家迁来雅典从事某种行业的人,可以归化为雅典公民。这一措施不仅吸引了外邦技术工匠和大量资金向雅典转移,而且,抑制了其他城邦工商业发展的潜力,促进了雅典工商业的发展。此外,梭伦还发布规定,强迫父亲要传授一门技术给儿子,否则,儿子可以不赡养他。在市场秩序管理方面,梭伦改革了币制,统一了度量衡,以利于外贸结算和商品交易。针对雅典境内多山,不利于粮食生产的地理特征,为保障雅典的粮食供应,梭伦下令在禁止一切粮食出口的同时,鼓励出口雅典盛产的橄榄油以换取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由于梭伦改革的成功,使得雅典成为了古希腊一个最著名的工商业城邦。可以说,梭伦通过颁布鼓励工商业的政策与措施,以立法的形式把雅典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其走上了一条发展工商业的道路,并且,雅典模式也成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开启了西方社会商业文明的先河。
2.市场管理法
  除了梭伦改革之外,古希腊各城邦国家还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商事立法。例如,在古希腊城邦,法律规定把所有的市场分为定期市场、外国人市场和普通市场三类。定期市场又分为三个市场,即:每个月的第一天市场、第十天市场和第十二天市场。在第一天市场,外国人只能购买供其一个月所需的商品。在第二天市场,被指定的人可以购买一个月所需的商品。在第三天市场,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买进或者卖出。但是,诸如兽皮、服装、毛毯、大麦、小麦等物品则不能出卖给外国人。在外国人市场,外国人可以出售诸如谷物、酒等物品,屠夫也可以在此把自己屠宰的肉类出售给外国人。普通市场则经营除了上述定期市场、外国人市场所可以经营的货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货物。但必须在划定的地段出售物品,而且,必须是现钱交易。对于市场交易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行推销他的货物或为他的货物的质量赌神发咒,否则任何公民都可以教训他而不受责罚。
3.外汇管理制度
  古希腊还制定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古希腊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占有金银,只可以占有供日常交易用的铸币。从外国归来的人所携带的外国货币必须经指定机构兑换成价值相等的当地货币,如果将外国货币留为己用,必须由国家没收这些外国货币。
4.商事契约制度
  为了适应频繁的商事活动的需要,古希腊在商事契约方面的规定也较为成熟。其种类有借贷、合伙、租赁、买卖、物品保管、雇佣等。
  在买卖契约上,雅典城邦的法律禁止卖方对标的物作虚假陈述。当时在雅典城邦还没有建立起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的主人只有在边界上立起刻有主人名字的界碑以示这片土地的归属,但是,这种立碑示权的做法,并无法律上的效力,因此,雅典城邦法律规定,在土地转让后的60天内,土地买卖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政官报告此次土地交易行为,执政官将公告此次交易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任何对该土地拥有权利的所有人、抵押权人等均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提出反对意见方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等权利,那么这次土地交易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一方也要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雅典公民拥有几家香料店,但是,其中有一家香料店一直亏损且负债累累。这家店由一个奴隶与他的两个儿子负责经营,另一个雅典公民本来想买下经营这家香料店的奴隶的一个儿子,但是,这家香料店的主人不愿单独出卖一个奴隶,他游说欲买奴隶儿子的这位买主,以40明那买下奴隶父子三人及这家店铺,并在书面协议中约定:香料店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务由买主承担,还欺骗买主说,店内的存货充足,足以支付所有的债务。但买主最后发现,香料店的债务多达5塔兰特,原店主出卖奴隶和店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买主立即要求法庭判决卖方承担香料店的债务。在这一案例中法官仅仅要求店铺和奴隶的买主只要能够证明此次交易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就能获胜。可见,在雅典城邦商业行为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否则,任何一项有失公平的交易活动都可以被法庭宣布为非法或无效。
  同时,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了以信用为基础的买卖,即:在买方没有足够现金支付时,可以以向卖方贷款来支付标的物的价款;也可以先向卖方支付一部分金钱作为定金,卖方接受定金后,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前,不得把标的物再转让给他人,定金数额、付款时间由双方约定。此外,古希腊借贷契约的形式有人格担保和实物担保两种。
  在借贷契约中还出现了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分。两位银行家都借了一大笔钱给科林那城,后来借贷方两人相继死亡,他们分别拥有贷款份额的1/5和4/5,此时,债务人已经向其中的一位出贷人的继承人还了几次贷款,于是,另一位出贷人的继承人向法庭提出不能确认已经发生的还款行为,因为此次商业借贷行为不是连带贷款而是按份贷款行为,对于其中一位出贷人继承人的还款不能被确认为是对另一位出贷人继承人的所占份额的还款,应当按照贷出款项的比例来析分两位出贷人的继承人所应当获取的还款份额[11]
5.合伙人制度
  在古希腊的商业实践中,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往往由几个人合伙共同投资。他们合伙的具体做法是:船主通过中间人向另一个人借钱购买谷物或其他货物,而这个人也不是自己筹集这笔钱款,而是和其他几个人一起联合投资,这些投资人就被称为合伙人,合伙所得利润由所有的投资人按照其所投资的比例分取,如果出现亏损或者意外风险也仅仅以已经投入的资金承担责任和损失,而不会牵连到投资人的其他财产。这种合伙人制度实际上已经有了有限责任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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