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上官吉庆
2018年10月24日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车辆依照《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设置车身广告:
(一)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
(二)巡游出租汽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六条 需要设置车身广告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身广告设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