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打造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国际大都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
在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播报前款规定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语标识设置涉及广告、地名、党政机关名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