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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主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反映和诉求,依法加强相关业务指导与服务。

  广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会员单位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和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相适应,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标准规定,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规格、类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有权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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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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