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4〕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6日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市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
2.2 有关成员单位
2.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等。
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教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等。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受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
市司法局: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联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中央和市级有关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及时预拨资金,保障受灾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牵头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配套政策等。
市人社局:指导受灾技工学校做好灾后复学工作;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全市技工院校安全教育课程,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协助提供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受灾期间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受灾区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监测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预警、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受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期间燃气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负责指导受灾区组织协调供热企业,做好受灾期间供热保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等。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运输车辆,优先运送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公路、港口设施,优先抢通重要通行路线等。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指导协调受灾区做好排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蓄滞洪区运用,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补偿等。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受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负责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储备和调拨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组织做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调拨、供应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受灾期间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受灾区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市级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救灾工作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市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等。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做好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等。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做好灾情统计工作等。
市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市粮食和物资局: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粮食的加工、供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团市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科协: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科普宣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等。
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
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
天津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金融秩序和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民航天津监管局:建立完善航空运输组织协调机制,优先运输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等。
天津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搜救等应急处置行动,视情况发布航行警告或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等。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等信息,组织开展震情分析会商,判断震情发展趋势;负责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烈度评定;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优先运送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铁路设施,保证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安全等。
2.2.2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评估。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有关区和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
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
4.1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2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管理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