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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已于2024年10月15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


  
(2024年10月15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配备森林管护人员、物资装备,科学建设、改造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用火、科学防火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使用防火新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治机制,实行信息共享,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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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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