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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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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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