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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增强护理保障供给,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引导和培育护理服务市场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全面实施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城乡一体,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单位、个人、政府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协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他部门护理补贴政策功能衔接;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护理服务产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
  (二)资金筹集
  长护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结算,建立由用人单位、个人、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省级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每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动态调整长护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要求,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长护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险基金支出专户。
  长护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当期收入不足支付时,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区县财政分担,并结合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护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内容。
  符合规定的长护险待遇支付费用、失能评估费用、委托第三方经办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四)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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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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