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8日
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序衔接、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长护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市统一、全域共享。长护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坚持制度独立运行,城乡一体、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基金安全可持续。
(二)制度明确、稳步实施。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长护险制度,为经评估认定属于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机构、社区或居家接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保障需求。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建立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的社会筹资方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四)部门协同、有序推进。坚持部门协同推进,政策一体贯通、服务有效衔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撬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商业护理保险和养老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感。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长护险政策,负责基金运行使用、监督和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长护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财政补助保障和基金运行风险防控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残联负责完善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税务部门负责长护险保费征缴工作。
二、参保缴费